中央财政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0年,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同时,为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中央财政同步提高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将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10元,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16元。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因此,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另外,按照我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