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内已实施退耕还林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指标予以核减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促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举措。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正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并指导各地编制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底数,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合理确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空间管控指标。同时,将经国务院同意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的耕地,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关于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周期,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14年起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为保障退耕农民权益,提高退耕积极性,2016年,国家将退耕还草补助标准从每亩800元提高到1000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将种苗造林费从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目前,国家按照退耕还林每亩1600元、退耕还草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五年内分三次下达,退耕还草补助资金三年内分两次下达。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对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对还草的,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促进其增加收入。各地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在政策框架内,支持退耕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成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我局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作了总结评估。目前,正在研究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政策。对于你们提出的完善退耕还林用地政策、加大退耕补贴补助力度等建议,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统筹研究。
三、关于提高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问题
中央财政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0年,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同时,为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中央财政也同步提高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将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10元,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16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四、关于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地区林业碳汇工作问题
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地区碳汇工作对提升天然林碳汇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可增加天然林生态系统碳汇量,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新贡献。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索推进碳汇产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建立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新增碳汇量的补偿机制,拓展生态补偿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