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问题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三定”方案,我局承担森林草原执法等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我局严格履行职责,扎实做好草原行政执法职能交接,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管 坚决打击开垦草原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2019“绿卫”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大草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草原执法专项检查、普法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保持了草原执法的高压态势。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草原执法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维护草原生态安全。
二、关于完善草原相关法律制度问题
自2018年9月《草原法》修改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后,我局及时启动并推进《草原法》修改工作,围绕《草原法》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草原产权制度、草原执法、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条款进行了细致修改,目前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关于草原执法,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对草原行政执法、草原防火、刑事案件查处等部门分工进行了调整。关于草原保护主体,在赋予草原经营者权力基础上,明确了草原保护责任,体现经营者权责一致。关于量刑标准,将部分量刑标准由牧草价值修改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生态环境部根据职责,正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指南,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规定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的适用范围 监管原则、监管构架、工作流程、关键监管环节及内容等。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草原所有者职责、处罚标准、责任追究和恢复植被主体等相关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基层草原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草原法》及有关制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