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优化调整政策问题
风景名胜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等具有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暂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身范围调整,风景名胜区体系予以整体保留。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梳理提供风景名胜区有关情况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梳理提供风景名胜区有关情况。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材料已提交反馈。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专题调研,全面梳理风景名胜区现状和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地体系、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关系,提出对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的意见。
二、关于尽快修订完善《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规划规范问题
我局自2020年启动《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多次组织省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专家学者座谈,重点研究解决风景名胜区功能定位、职能部门变更、审批权下放、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和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稿)》,目前已完成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定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问题
结合《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工作,我局同时研究改革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制度和技术标准,进一步精简规划编制内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四、关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规划区重叠区域,空气质量控制要求由一类调整为二类问题
我国历年制修订发布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82、GB3095—1996和GB3095—2012)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中,均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类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针对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分区保护,其中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祉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按保护对象的不同分类,制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思路,也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订思路接轨。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立项对《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开展实施评估研究,对功能区划分现状及存在问题开展研究,并根据评估和研究结论适时修订功能区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