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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和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7303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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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甘肃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1999—2013年,国家安排甘肃省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845.3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003.3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605.5万亩、封山育林236.5万亩;2014—2020年,又安排甘肃省新一轮退耕还林812.9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720.1万亩、退耕地还草83.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9.3万亩。甘肃省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根据现行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统筹研究。下一步,将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要求,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争取提高补助标准、延长补助年限。同时,甘肃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成果长效机制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将于今年全面到期,到期后可能存在影响农户长远生计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近年来我局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结合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现有政策渠道,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质量较差的退耕还林实施补植补造、抚育平茬、低效林改造和品种改良,建设特色林果、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各地也可利用退耕还林成果大力培育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切实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并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明确规定,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实现提质增效,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物权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2020年6月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6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请甘肃省各有关工程县按照《通知》要求,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开展退耕还林不动产权登记确权工作,切实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林草部门做好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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