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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竹产业发展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758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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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出台扶持竹产业发展的政策问题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3年,我局出台了《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预计到2020年竹产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竹产业直接就业人数1000万人,竹区农民竹业收入21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2017年,我局联合11个部委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强竹藤资源培育,发展优质高产竹藤原料基地,重点在福建、浙江、江西等省(区、市)建设竹林基地400万公顷,竹苗繁育基地411个。
  目前,正在起草《国家林业局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计划2017年底正式印发。
  (二)关于设立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亿多元,对福建、湖南、四川等地竹纤维生产、竹麻纺织品、竹材家具、竹质建材等30余个项目给予了支持。鉴于与竹资源利用相关的建材、造纸、纤维、食品等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竹产业发展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由相关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十三五”期间,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包括竹资源在内的生物育种和生物基材料发展及应用、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等予以支持。
  (三)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支持竹、竹笋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开发应用,我国已出台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
  一是税收政策扶持,如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此外,近年来,按照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的政策措施,《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十三五”期间,授权地方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取消或者停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代表所提出的竹和竹笋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是安排相关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扶持,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包括竹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一定补贴;对林业龙头企业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地方可根据当地扶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原料树种的种植,相关企业的培育和产业的发展壮大。
  目前,中央相关资金采取“切块”的方式下达各省。对于支持竹产业发展相关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包括江西省在内的竹产业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要求,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清理、整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鉴于对竹产业已有上述政策、资金渠道支持,因此不宜再新设专项扶持资金。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包括林木良种补助、相关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科技研发等)支持竹产业发展。
  二、关于支持竹笋产业问题
  (一)关于鼓励发展笋用竹、笋材两用林。《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笋材两用林基地建设,建设范围包括福建、浙江、江西、湖南、四川、广东、安徽、广西、湖北、贵州、重庆、云南、陕西、河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566个县(市、区),其中竹产业重点发展县有125个。规划全国共建设笋材两用林基地面积130万公顷。
  (二)关于打造产业集群。《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提出,要建立良好的竹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市场功能,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在竹产业重点发展区、主要集散地和笋竹制品市场发育较完善的地方,建立笋、竹制品专业市场,加速竹原材料、竹笋产品和竹制品销售、展示和交易的市场流通量,通过专业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积极促进竹产品和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封锁。
  三、关于加强金融服务问题
  (一)关于加大对从事竹产业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支持。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林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指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从事竹产业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支持。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挥中长期资金来源优势,扩大林业中长期贷款投放;2014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竹林等林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鼓励开展林业小额信贷、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企业并购贷款等业务,积极创新“林农+合作社”、“合作社+企业”等多种服务模式,满足竹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需求;2017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7〕48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大林业产业、林下经济金融支持。截至2017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830亿元。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林业经营特点,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林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关于支持龙头企业直接融资。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支持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支持竹产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包括竹产业在内的涉农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7年3月末,已支持247家涉农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081只,金额共计1.1万亿元。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三)关于开发适合特色林业产业的长周期低息贷款。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使借贷周期与生产周期相匹配,满足农户和企业贷款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国家开发银行为林业项目提供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林业等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集体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提供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担保贷款等多种服务。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新林业融资担保模式,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和林业生产经营特点,推出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林业经济发展。
  四、关于加大科研和推广项目投入、强化科技支撑问题
  中央财政始终高度重视对林业科技工作的支持。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林业科研活动进行[][][][]支持,有效提升了林业科技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林业领域中央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有效激发了这些科研单位自主创新活力。符合条件的竹、竹笋产品研发可积极利用上述渠道,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支持包括竹、竹笋产品研发在内的林业科技发展。
  五、关于加强宣传引导问题
  政府将进一步与行业协会、企业联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竹产业、竹产品、竹企业宣传力度,形成产业影响力。由政府主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竹产品公益广告,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的广泛宣传,使全社会树立竹产业及竹产品低碳、环保、健康的概念,让更多的人了解竹产品的应用领域和特点,提高竹产品市场认知度,形成消费者食竹、用竹、爱竹的产业氛围。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的竹产业主题展览及覆盖范围广的竹产品交流会,扩大竹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实施品牌战略,组建品牌联盟,对外统一品牌宣传,开展品牌评选等活动,牢固树立竹产品生态、自然、健康的产品形象,形成区域品牌、联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等多层次的品牌结构。并通过科学的市场营销策划加大产品宣传推广力度,从而使竹产品逐步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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