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管理问题
您提出的适度放开集体(个人)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年龄、放宽采伐设计要求、提高林农护林积极性的建议,与我局深化采伐“放管服”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创新采伐管理机制,新修订的《森林法》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将原《森林法》有关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方式,更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同时,新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采伐也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基准,超过基准量的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降低了采伐设计要求。
按照修订后《森林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正在指导各地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和林业生态保护发展需求,科学开展“十四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本次限额编制明确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核定采伐限额,为经营主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有序地实施森林采伐奠定基础;规定非国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可按省级规定执行,放宽了非国有用材林主伐年龄限制。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区、市)要推进开展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提供在线、手机APP等便捷申请方式,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林木采伐审批效能。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精神,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现既有效保护森林,又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利用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由林农自主决定造林树种问题
您建议的“在不违背生态环境建设目的前提下,由农户自主决定造林树种”切合实际。2016年,我局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中,明确了树种选择应遵循“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等原则,提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选择要点,提供了各造林区不同用途的主要造林树种及适生条件,指导农民自主选择造林树种。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主决定。
关于您提出的“栽植木本油料等树种”建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予以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油茶、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引导农民科学选择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优的树种,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