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快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
2019年,我局印发《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现有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调减马尾松等苗木供给明显过剩的树种面积,增加乡土、珍贵、濒危和抗病虫、抗逆性树种的良种生产能力。2020年,我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印发了《关于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基地进行全面评估,科学规划基地建设树种和产能,并以此次规划为契机,全面优化国家良种基地树种结构,提升国家良种基地生产能力。2019年,我局已基本完成马尾松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各省各基地规划情况,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良种基地树种结构调整工作。
(二)关于划定一批国家绿化急需的乡土、珍稀、生态、景观树种采种基地
我局印发的《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优良种源区划定一批当前急需树种的采种林分,并通过去劣疏伐等措施,逐步改造成为母树林。根据《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林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省(区、市)逐步推进急需树种采种林分的划定工作。
(三)关于提高包衣种子育苗、轻基质容器育苗补贴标准
财政部和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我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规定,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对育苗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包衣种子育苗、轻基质容器育苗等补助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四)关于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优质苗木营造混交林,优化林种、树种结构
良种壮苗、适地适树是科学开展造林绿化的前提。《造林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对使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优质苗木造林,因地制宜营造混交林等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我局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以及2019年、2020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优质苗木、营造混交林、优化林种树种结构,要求各地加大乡土树种、珍贵树种以及抗逆性树种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培育推广使用良种壮苗,优先使用国家级、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育苗,优先使用保障性苗圃培育的苗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造林用种用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重视种源和遗传品质,提倡乡土树种造林,避免长距离调运种苗,严格引种管理,防止大规模引种造林;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指导、科学造林,合理确定造林技术模式、配置方式、栽植密度,实行乔灌草结合、封飞造并举,大力营造混交林;干旱半干旱地区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合理确定林草比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探索开展低密度造林试点;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切实加强低质低效、退化林分修复和森林抚育,优化调整森林结构,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同意,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强调了坚持量质并重、以质为先的思路,将着力提升森林等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切实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作为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经过多年持续努力,各地不断加大乡土树种、混交林造林比重,林种树种结构逐步得到优化。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混交林比例达到42%,比八次清查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人工林纯林化问题有所缓解。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编制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有关重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十四五”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更加突出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进一步优化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倡导因地制宜营造混交林,通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稳步提升。
二、关于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大幅度提升森林生态资源质量问题
(一)关于建立依据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制度
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三、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增加了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森林生命周期长、森林类型多样性决定了森林经营活动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实施。我局把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提升森林质量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主要抓手,坚持和完善符合中国林情的森林经营管理模式,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责任,我局调整了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具体内容,统筹推进各地加快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管理决策体系,重点做好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积极推动森林资源发展思路由扩大森林面积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提高森林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切实做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造林、抚育、采伐、更新、森防等各项生产任务,逐步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挖掘林地生产潜力,精准提升森林质量,为建立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奠定基础。
(二)关于完善森林经营技术措施
我局印发实施的《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体系。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定位和中国林业发展区划成果,分区施策,将全国划分为8个森林经营区,分析了各森林经营区的经营现状和突出问题,确定了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提出了各森林经营区主要树种的目标直径参考指标。按照分类经营思想,提出了严格保护的公益林、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集约经营的商品林三大森林经营类型,将多功能分类经营理论技术与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进行了有机衔接。以森林起源为主线,按照森林近自然程度和森林特征,将天然林划分为原始林、天然过伐林、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4类,将人工林划分为近天然人工林、人工混交林、人工阔叶纯林、人工针叶纯林4类。针对不同森林类型和森林经营类型,按照经营强度,以采伐利用的方式命名,提出了一般皆伐作业法、镶嵌式皆伐作业法、带状渐伐作业法、伞状渐伐作业法、群团状择伐作业法、单株木择伐作业法、保护经营作业法7类作业法,构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森林经营作业法体系。这一整套技术体系的建立将对中国森林经营起到重要的导向性作用,有助于推动各地由皆伐、轮伐等简单粗放的森林采伐利用方式为主向渐伐、径级择伐、单株木(目标树)择伐等更精细更精准的经营利用方式转变,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各地培育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促进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森林经营重视造林和采伐利用而忽视森林培育经营的局面,切实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推进分类指导、因林施策、科学经营。
(三)关于实施天然林修复、退化林修复和灌木林平茬复壮财政补贴制度
在天保工程区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内容已包括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封山育林等修复措施。各地可以统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幼林抚育补助支持天然林抚育和灌木林平茬复壮。从2017年起,国家通过三北、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安排实施退化防护林修复,截至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退化防护林修复769.3万亩、投资38.47亿元。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支持天然林修复、退化林修复、灌木林平茬等项目建设。
(四)关于加大营林机械设备研发投入
目前,割灌机等部分营林机械设备已经纳入了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支持范围。营林机械设备研发、制造等基础薄弱,尚未纳入相关规划的重点建设范围,我局将在“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编制全国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予以考虑,努力推动营林机械设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森林抚育效率和质量,降低营林作业安全事故风险。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林业发展要求的森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和新方法,开展以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体系改革为重点的森林经营试点,示范引领全国森林质量提升,着力解决森林经营政策机制、技术标准、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支持试点单位开展森林经营政策、管理和技术创新,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展示宣传,为中国特色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模式和样板。
三、关于坚持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简化管理环节,优先满足采伐指标需求问题
(一)关于简化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201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全面推行“一窗办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试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其中,在采伐限额使用管理方面,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情况公示公开,确保限额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开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提供基础和保障。
(二)关于合理确定主伐年龄
我局印发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明确规定,“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测算,用材林主伐年龄和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按最新修订的《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执行;非国有用材林和农田防护林,省级结合地方实际有规定的,可按省级有关规定确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精神,积极推进启动《森林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范国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适度放开非国有用材林主伐年龄,实现既有效保护森林,又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四、关于坚持保护优先,筑牢生态屏障,推进国土绿化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关于持续加大国有林区和林场防扑火应急道路、管护房屋、通讯和供电线路改造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防火道路、瞭望塔、无人机巡护、视频监控等建设已纳入《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重点建设范围。我局将按照《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十三五”全国草原防火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全国投资情况,积极支持相关建设。“十三五”期间,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防火应急道路、国有林区林场道路、管护用房试点建设,持续安排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分别累计安排11.42亿元、134.7亿元、8亿元、61亿元,林区林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防火装备水平大幅提升,高效快速反应的处置系统逐步建立,预防、扑救、保障三大防火体系不断完善。通讯和供电线路改造、宣传教育等未纳入规划重点建设范围,下一步,我局将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中期评估和编制《“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时予以考虑,继续支持森林草原防火项目建设。
(二)关于建立“林长制”和生态护林员责任制
2017年以来,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探索实行了林长制,建立了近100万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实施林业综合执法、专职护林员体系、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条件、管护职责、管护内容、管护范围、技能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生态护林员的职能,保护乡村原生植被、自然景观、小微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下一步,将进一步积极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护林员规范管理,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制度体系。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20年,财政部、我局制定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方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以及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和产业转型等相关支出,包括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国家公益林补助、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停伐补助办法,完善森林管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的补偿制度,促进提高公益林、天然林所有者和管护单位及个人保护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