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4767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及时调整重要湿地的规划问题
  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2月,启动了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部署各地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目前,四川广元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其调整方案已报至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计划将插江上游滩涂、水域等水源涵养地调入国家湿地公园范围,面积由390.5公顷增加至540.2公顷。苍溪县梨仙湖已于2020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为省级湿地公园。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南河国家湿地公园、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业务指导力度,支持鼓励苍溪县梨仙湖省级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二、关于明确湿地补偿的范围、标准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四川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7200万元,用于若尔盖、长沙贡玛两处国际重要湿地。项目的实施扩大了湿地面积、维护了区域生态平衡,为建立健全全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提供了经验。《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范围为候鸟迁飞路线上的省区。四川省可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范围,将重要湿地周边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村(社区)纳入补偿补助范畴,对重要湿地周边一定范围内,因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的基本农田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受损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重要湿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村(社区)实施生态修复等环境改善项目给予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支持四川继续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总结归纳全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项目经验,逐步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政策。
  三、关于加大湿地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力度问题
  根据《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四川湿地保护修复补助3.20亿元(2020年7375万元),四川分别安排位于广元市的四川南河、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800、6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退化湿地恢复、监控监测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和聘用临时管护人员等。项目的实施,恢复了退化湿地,提升了保护管理能力。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在四川安排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中央财政湿地补助项目。
  四、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立法问题
  湿地保护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度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已成立研究论证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抓紧时间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于今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对您所提的建立湿地负面清单、完善和落实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等建议,将在湿地保护立法中予以认真研究和充分考虑。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