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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建设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6239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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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高效联防联控体制机制问题
  (一)关于压实政府的主体责任问题
  《草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当前,我局正在组织起草的《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草原虫灾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县(市、区、旗)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根据草原虫灾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草原虫灾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
  (二)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应急机制问题
  我局统一领导和协调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业务承担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草原虫灾的应急防治相应工作。我国已建立全国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会商制度,每年春季,农业、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联合研判年度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共同落实防控措施。我局正在组织制定《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级别、各响应等级的防控措施,监测、防范、防治和监督责任分工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提高社会化防治水平问题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各级草原生物防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采取自有队伍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购买药品器械、防治作业等,有效弥补草原生物防治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人员队伍力量不足等现状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探索推广这一社会多元化的防控机制。
  二、关于加强监测预报体系智能化建设问题
  (一)关于建立智能化监测预报平台问题
  目前,我局正组织研发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管理系统。下一步,我局将争取国家投入,增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不断优化监测预报精准度,逐步提高草原生物灾害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二)关于加强监测站点网络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国高度重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治理,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将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纳入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范围,安排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32.99亿元。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32.21亿元。同时,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拟在2020年通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支持重点区域开展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合理布设增加监测站点、预警中心,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工作准确性。下一步,我局将完善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提升灾害监测预警现代化水平。
  三、关于提升草原生物灾害综合防控能力问题
  我局将在编制“十四五”规划中涵盖草原生物灾害防控内容,做到突出重点区域,兼顾一般区域,扩大防控面积,做到应防尽防。同时,在重要生态区域,安排重大草原生物灾害治理任务。
  四、关于加大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资金投入问题
  当前,国家通过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各地根据工作实际,按有关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地方做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同时鼓励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金,创新投资合作模式,形成全社会同防共治新局面。
  五、关于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和防控专业队伍建设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建设人才培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北京林业大学增设草学院,逐步提高行业科研水平。我局与多家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其围绕草原生物灾害发生规律、监测和防控技术等开展科学研究。今后,我局继续强化科学研究和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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