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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北州环湖地区淹没草场的牧户进行安置补偿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6269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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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环湖区草场长期淹没受灾严重的群众异地安置搬迁和对时段性淹没区域的补偿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青海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39.15亿元,其中6.36亿元用于支持涉藏州县生态补偿,资金下达到省,由省测算分配到县,由相关地区统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56.64亿元,同比增长9.66%。三是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31.98亿元,用于支持青海省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国家公园、生态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大规模国土绿化、湿地保护等工作。青海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利用好生态保护修复各项政策,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青海湖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对环湖地区受影响群众进行安置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继续支持青海省生态保护建设。
  二、关于借助青海湖国家公园建设,提前规划该地区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解决好园区内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明确“国家公园重点保护区域内居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或实行相对集中居住;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鼓励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吸收当地居民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自然环境教育等;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的精神,2016年起,我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截至目前,累计安排青海省中央补助资金6.39亿元,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1.69万名,精准带动6万多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充分利用国家生态护林员补助政策,按照“户均一岗”设置生态管护岗位17211个,每年发放补助资金3.72亿元,户均年收入增加21600元。同时,建立合作社发展生态畜牧业,引导牧民参与生态体验、环境教育、游憩服务、牧家乐等特许经营项目。通过建立财政投入为主,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方式,将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与社区精准扶贫及牧民转岗、增收相结合,实现了国家公园建设与社区发展的和谐统一。
  青海省提出了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的建议,我局在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过程中,对此也给予了充分考虑。下一步,在创建过程中,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统筹做好生态保护和牧民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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