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林地和草原审核审批相关情况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以及《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核主体是我局以及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草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草原、修筑直接为林业和草原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批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先后通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将临时占用林地和草原、修筑直接为林业和草原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关于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审核权限下放的工作安排
对您和其他代表提出的将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核权限下放的建议,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动《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核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因此,审核权限下放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修改。目前,我局正在修改《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将在修法工作中对您和其他代表的建议予以充分考虑,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审核制度,优化审批服务,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修改前,将部分永久占用林地和草原审核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我局正在研究,拟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民生基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和草原审核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也为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总结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