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通过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标准,或者安排专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改革成本问题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天保工程二期顺利实施。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有林管护费由2014年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2017年每年每亩10元。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也由200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步提高到了2018年的80%,政策性社会性补助也有适当提高。同时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黑龙江省停伐补助,并于2017年每年增加安排与停伐相关的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来保障林区干部职工基本生活,维持社会正常运转。考虑到黑龙江省财力紧张,国有林区办社会职能移交经费缺口较大,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商财政部,争取加大对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改革支持力度。
二、关于将原来天保资金中,对森工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补助,同基数、同标准划转给承接地的地方政府,推动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顺利剥离、移交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街道等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相关支出。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省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19.4亿元。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应当按照“人随事走”“钱随人走”原则,结合职能移交、剥离改革和人员划转情况,相应划转资金至属地政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商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推进相关工作有力开展。
三、关于在机构职能剥离过程中,适当增加承接国有森工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所在地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地方财政供养职能数量,切实减轻地方政府压力问题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要求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改革后,国有林区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承担森工企业剥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后,管理任务和工作量都有所增加,根据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关省份应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及报中央编委批准的事业编制总数内,依托现在机构编制资源,深入挖潜,盘活存量,优化编制结构,统筹利用行政管理资源,统筹调配人员力量,为有关市、县政府承担森工企业剥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与中央编办等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关于国有林区改革的精神,深入研究国有林区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