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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妥处置封存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2216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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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我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研究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妥善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
  一、关于出台相关名录问题
  我局和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工作,共同研究将部分蛙类由陆生调整为水生保护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该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5月29日公布。我局正在研究调整《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二、关于出台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问题
  我局制定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根据该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进一步细化转产转型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式。同时,我局建立调度机制,派出督导组,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检查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各有关省(区、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补偿政策,科学制定补偿方案,并对繁育主体中贫困户和边缘贫困户给予精准帮扶。截至11月13日,全国已完成退养动物处置任务,全国30个省(区、市)(上海不存在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和养殖户补偿帮扶情况)和新疆建设生产兵团退养动物补偿完成率已达81%以上,其余省份都在加快推进补偿工作。
  三、关于支持人工繁育企业(个人)转型转产问题
  为指导帮扶养殖户转型转产,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明确了引导养殖户转型转产的方向和原则。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养殖户对接相关科研、医药、动物园等单位,对养殖技术成熟、不依赖野外种源,具有药用、生物制品、观赏、宠物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价值,市场需求稳定,盗猎及非法交易现象较少的禁食野生动物进行转产转型。同时,我局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利用林地等资源发展木本粮油及林下经济的相关政策,为林下在养野生动物科学转产提供政策帮扶。
  四、关于明确补偿标准和资金渠道问题
  《决定》发布后,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认真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补偿帮扶等相关工作。一是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决定》精神,按要求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为《决定》实施提供保障。二是加大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支持力度,2020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补助3亿元,比2019年增加1.28亿元。三是加大对各地林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自有财力和中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补偿、处置工作,合理引导和支持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产业转型。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贫困地区面临的困难加强研判,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关于加大涉野生动物案件查处力度问题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启动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各地强化保护执法,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和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发挥保护团体、志愿者的作用,广泛收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三是重点围绕非法猎捕、非法人工繁育、非法交易、非法运输、非法食用5个领域,深入开展案件排查,严打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顶风作案行为。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你们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乱捕滥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养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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