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上一轮退耕还林公益林补助标准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作为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发源地和最早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省份,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陕西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任务上给予了重点支持。1999—2013年,陕西省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369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还草1528.8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926.7万亩、封山育林239.5万亩。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陕西省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根据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050元、还经济林130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16年、还经济林10年。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8年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都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15元提高到16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等因素,争取继续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建立完善巩固成果长效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并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陕西省可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异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年限和标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退耕还林后营造的林木,符合规定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此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户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各地可充分利用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而且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较为紧张,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对您提及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需要,争取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提出的“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以及《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