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更多诉求纳入国家规划问题
三江源、祁连山地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和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也是亚洲、北半球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重要启动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重要的生态功能使其成为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我局高度重视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正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研究将三江源三期工程、祁连山二期工程纳入《专项规划》,并持续加大对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设,2018年底,我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引导社会投资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2020年初,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健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和期限、主要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并要求各省区在积极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跨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不断探索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开展补偿的可行性及实现路径,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沿黄各省区积极参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关于完善现有补偿机制问题
(一)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
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设立目的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通过给农牧民发放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全面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局高度重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治理,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将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纳入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范围,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渠道安排青海省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目前,我局正在开展本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成效评估和新一轮政策的研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完善目标考核体系、规范补偿资金使用,探索建立健全差异化、多元化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符合新时代草原生态建设要求的补助政策,逐步加大对草原范围内的生态效益补偿、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推动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牧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按照我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要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从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6元,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10元。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增加安排资金,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对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效益补偿给予统筹考虑积极支持。
(三)关于实施更加精准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持续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力度,会同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和我局印发的《林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发展改革资金安排湿地保护修复补助18.7亿元,比2019增加1.7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每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结合现有投资渠道,积极探索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青海省境内湿地保护与恢复。
今后,我局将继续支持三江源、祁连山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助力建设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