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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发展 加大‘两山’转化政策保障力度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8185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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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19日,我局同意将安徽省宣城市确定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我局将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关于出台关于修建林业生产用房、森林旅游用地和农业设施使用林地政策的问题

  在林地上修建林业生产用房等,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不占用林地定额;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纳入定额管理。如在林地上修筑林业种植基地生产用房、发展森林旅游和家禽养殖农业设施,已经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事实上构成改变林地用途,不能按照林地管理,依法应当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需纳入林地定额。

  二、关于建立稳定生态补偿投入机制的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可按规定调整区划界定,认定为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生态效益补偿。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投入规模,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6元,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为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在将国有林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的基础上,已将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同时,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考虑到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在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已有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另行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利用好中央现有渠道补助资金,积极履行相应的支出责任,在政策范围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自有财力,推进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投入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的管护。

  三、关于分类保障重要林区的基层林业治理力量的问题

  (一)关于基层林业治理能力的问题

  本轮机构改革后,各地林草管理部门整合撤并,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弱化,加之森林公安逐步转隶,给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影响。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在全国开展了森林资源行政执法情况调研,委托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林业大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派出调研组赴福建、云南、辽宁、广西四省(区)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机构、乡镇林业站、检查站等方面的意见。2020年和2021年,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调研。

  下一步,我局将统筹考虑通过高新技术应用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解决新形势下森林资源执法难题。

  (二)关于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明确“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2018年开始,我局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立足基层林草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加强沟通汇报、主动作为,在稳定基层林业队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仍保留乡镇林业站22220个(其中管理2个以上乡镇的区域站1458个),覆盖全国乡镇的83.3%,共有乡镇林业站职工8.06万人。

  国家林草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发展,特别是2021年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将基层基础建设纳入五大目标任务之一,强调要“突出基层建设、夯实基础”,提出“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基层队伍和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下一步,我局将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林业站能力建设。一是2021年将印发《全国林业工作站“十四五”建设发展规划》,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推行林长制及乡镇机构改革形势,明确基层林业站及队伍建设发展思路、目标和举措。二是全力落实推进基层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项目,通过加强重点地区乡镇林业工作站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建设,改善林业站工作条件,并规范建章立制、站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软件建设,进一步调动职工队伍积极性,稳定队伍,提升履职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基层林业队伍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各地重视和强化基层林业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基层生态治理能力发挥,维护生态安全。四是加强对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林政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服务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加强森林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

  (一)关于建议国家层面及时配套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涉林案件的部门分工,让《森林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得以真正实施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明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沿用了相关表述,其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森林公安转隶有关文件。我局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按照中央精神做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加强林草执法工作

  2020年4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黄河、长江及其流域重要湖泊沿线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部署黄河、长江及其流域重要湖泊沿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工作。2021年4月,组织筛选了14起长江、黄河沿线地区违法采矿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督促地方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督促相关省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并适时进行实地督促指导,选择线索台账中典型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或直接部立案查处,推动案件查处工作的落实。

  五、关于创新生态价值保护方式和实现机制的问题

  (一)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一是结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工作,提出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的总体考虑,推动建立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衔接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统筹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配合财政部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面积较大的区域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我局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三是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文件的起草。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相配套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国土空间开发、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二)关于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机制,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开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营造碳汇林,动员碳排放大户和经过碳汇计量的国有林场开展碳汇交易

  2009年,我局启动了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已完成了两次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安徽省是全国森林碳库专项调查和计量监测省,宣城市参与了碳库专项调查和碳汇计量监测相关工作。2018年,举办第12期全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暨碳汇管理培训班,宣城市林业局派员参加了培训学习。2021年4月8日,就当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情况,以及如何参与碳中和等内容,与安徽省宣城市林业局有关同志进行深入交流,并建议宣城市进行林业碳汇情况摸底调查,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和实现碳中和做好前期准备。

  下一步,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营造碳汇林,开展林业碳汇计量和监测,以及国有林场参与碳汇交易方面,我局将积极为宣城市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同时,将持续推进全国林草碳汇计量监测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交易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标准规范,探索推进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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