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改《退耕还林条例》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退耕还林工程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2年起在中西部25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施。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务院于2002年12月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国务院批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就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总体思路、总体规模和任务安排、补助政策、前期工作、工程实施、监测考核、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需要。为保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依法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财政部、原农业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于2015年1月起按照明确责任、便于操作的原则启动《条例》研究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2017年两次形成了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办的《条例》修订稿。但是由于原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条例》修订程序于2018年暂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退耕还林还草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起,我局重新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被司法部确定为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需要论证的立法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司法部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有关立法程序推进《条例》修订相关工作。
二、关于农民根据实际需要,让一些退耕还林地恢复为耕地的问题
202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根据《总体方案》和2017年、2019年两次扩大规模,目前可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均是产量低而不稳定、急需开展生态修复的耕地。《总体方案》同时明确,必须将退耕范围落实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规模,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避免了在优质耕地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问题。此外,对于已经郁闭成林的前一轮退耕还林地及其营造的林木,经确权发证已经成为国家依法保护的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非法改变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恢复为耕地缺乏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国土“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统筹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科学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与生态保护红线,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合理确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空间管控指标。坚持系统治理观念,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宜荒则荒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空间布局,适度把握退耕还林还草的节奏和次序,在严格保护优质耕地的同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推进国土空间利用与管控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同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争取将补助到期的前一轮退耕还林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还生态林纳入相关机制试点,并鼓励对已有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开展提质增效,将退耕还林还草创造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努力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成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