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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管理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8379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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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工程,1988年经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1991年开始全面实施。经过30多年的持续建设,累计完成营造林740多万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将近40%。沿海防护林体系主体框架初步形成,海岸基干林带基本实现合拢,在北起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北仑河口长达1.8万公里的自然岸线筑起了一道“绿色长城”。对沿海地区抵御台风、海啸、海雾、风沙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作物稳产高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沿海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土地资源紧缺、开发利用强度高,沿海防护林等林地资源保护面临较大压力。为切实加强沿海防护林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1996年12月9日,原林业部出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将沿海基干林带划定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扭转和制止了当时乱批、乱征、乱占沿海防护林的歪风,巩固了多年来的造林绿化成果。但是,随着我国造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确实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程序不够明确、标准不配套等问题,不利于地方政府对沿海基干林带进行精准保护和管理。对此,我局非常赞同您提出完善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管理的有关建议。
  一、关于科学划定基干林带范围,“营”“管”结合问题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对基干林带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要求,规定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向岸上延伸200米,在泥岸地段从红树林或适宜植树的地方向陆地延伸使林带宽度不少于100米,在岩岸地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范围内的沿海基干林带划定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划定为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原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主体不变。2004年,《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将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正式纳入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这一规定在后续相关政策法规中进一步强化。2017年4月,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因此,划定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沿海基干林带,应纳入当地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进行统一管理。目前,自然资源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各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相关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做好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时,自然资源部正指导各省(区、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评价包括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等在内的海岸防护功能重要性,将生态保护功能极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中,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协调,做到不交叉不重叠。同时,我局将及时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逐步实现沿海防护林全面落地上图管理。
  二、关于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明确具体认定程序问题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殊保护林带内现有宜林地,由林地使用单位按照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管理。因此,我局赞同您关于今后修改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第四条“适宜种树的地方”为“林地”的建议。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调查自然资源,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对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用途管制。具体哪些地块划为林地,需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土三调”)成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关于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划定程序等问题,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应当划定为公益林等有关规定,划为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基干林带,其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及程序可以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给予地方适当的政策灵活性和自主权问题
  沿海基干林带是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核心,是沿海地区防灾减灾的重要生态屏障,应当划为高保护等级林地,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原则上除必要的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不得占用。沿海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沿海防护林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对符合沿海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占用沿海防护林,但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要在遵照执行国家有关林地管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对沿海基干林带征用占用审批管理。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例如,《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等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了当地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范围、划定程序、征占用审批等,方便基层部门理解和执行。
  目前,我局已着手研究《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在修改完善有关具体规定时将认真考虑和吸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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