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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三法一例”法律条文的若干建议”复文(2020年第8546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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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公共安全内容问题
  大量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所患感染性疾病的70%源于野生动物。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交通运输的日益频繁,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将持续增加,十分必要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增设为阻断疫病传播渠道的新屏障,发挥其前哨作用,尽最大可能降低野生动物对外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为此,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中,我局已提出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之一的建议,立法机构正就此进行认真研究。
  二、关于扩大保护范围问题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加强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角度确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上述范围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考虑到其种群不存在生存威胁、甚至可能有害于生态保护,未列入保护对象。但这些物种中有许多疫病风险较高,如鼠类、蝙蝠类、鸦类、大量昆虫等,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我局建议有必要将其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但对其实施的管理措施应当有别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物种,以依法加强管控为主。
  三、关于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问题
  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制修订,是《畜牧法》的调整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会予以衔接。我局将继续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调整修订,及时提出我局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问题
  根据国家对我局“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划分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的职责主要是对野生动物种群及栖息地开展野外巡护看守监测,对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进出口负责行政许可,对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观赏展演进行监督管理。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广告、网络交易、进出口等活动,则分别由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络监管、海关、邮政等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物检疫由动物防疫部门或进出口检疫部门负责;有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中,我局提出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分工职责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基本思路之一,并建议对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分工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促进管理、执法效能的提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全力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有序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认真参与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工作,积极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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