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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尽快确定其去留,避免所涉产业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6716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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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和禁食野生动物后续补偿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先后发出专门文件,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地深入调查、准确掌握食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状况,测算经济影响,研究补偿帮扶方案,协调出台补偿标准以及后续处置政策,解决好养殖户群体的合理诉求与关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是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列入目录。二是发布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明确要求各地准确掌握食用野生动物养殖情况,分类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做好对养殖户的补偿帮扶,确保禁食举措稳妥落实。三是会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四是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提出分类管理方向,印发专门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走上新的发展道路。五是截至目前,所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六是先后派出督导调研组4批42组次赴广西、云南、湖南等12个重点省区进行实地调研核查,确保深入了解基层实情和养殖户诉求,为后续工作政策研究夯实基础。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二、关于完善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制度问题
  正在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对野生动物检疫作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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