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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发展养猪产业允许利用宜林地发展畜禽养殖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8696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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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的支持政策。出台这项政策,是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林业方面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重要举措。政策规定,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对您提出允许其他畜禽养殖项目参照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政策的建议,我局认为需要商榷:一是出台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支持政策,是落实国家生猪稳产保供的决策部署,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特殊性,不宜扩大政策支持范围。二是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森林法》,已经没有了宜林地的概念,我局不能针对使用宜林地制定相关政策。
  为妥善处理好林地保护与发展畜禽养殖的关系,解决畜禽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目前,我局正在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将研究林地转为畜禽养殖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适度支持发展林下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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