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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退耕还林森林抚育相关政策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8716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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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实施并经2017年修订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规定,并按相关程序实施。第十三条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因此,对于已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林,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林分密度较大的退耕还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不减少林地面积,并禁止复垦、乱挖等行为的前提下,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退耕农户可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森林抚育或低效林改造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有计划实施森林抚育或低效林改造,以提高其整体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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