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编制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规划问题
2018年10月,《湿地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我国提议的“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决议,小微湿地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小微湿地保护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开展乡村湿地保护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整治乡村河湖水系,建设乡村湿地小区”“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等任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关于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任务,2019年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乡村小微湿地保护建设,出台乡村小微湿地保护和修复标准,鼓励结合实际开展乡村小溪流、小池塘等小微湿地保护与恢复,在人口集中分布的乡村建设净化型人工湿地,逐步恢复乡村原有的自然景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将小微湿地纳入了调查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把小微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计划在每个省份开展5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积极推进乡村小微湿地保护修复示范推广。
二、关于整合资源,聚力打造小微湿地景观问题
分布在我国广阔乡村的小微湿地不仅是乡村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更是乡村水资源及水环境调控单元、生物多样性保育场所及乡村绿色发展的依托。以塘为核心的“沟、塘、渠、堰、井、泉、溪、田”小微湿地群,是乡村自然景观的组成部分,也是乡村生产景观和生活景观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我局的支持和指导下,重庆梁平、江苏常熟、湖北远安等地形成的“小微湿地+自然保育”“小微湿地+生态产业”“小微湿地+乡村民宿”“小微湿地+生态旅游”“小微湿地+自然教育”等多种模式,优化了乡村景观品质,带动了乡村生态旅游,增加了就业,促进了群众增收,使小微湿地成为乡村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产生了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支持和指导各地开展小微湿地保护修复。鼓励各地在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林渔、湿地中草药等林业经济,充分利用小微湿地的景观资源、食药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展以保健养生、康复疗养等为主要内容的森林康养活动。我局将在国家林业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中,对各地的小微湿地建设予以指导和重点考虑。
三、关于持续开展小微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实践证明,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修复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近年来,各地开展了一系列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实践示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与可持续利用创新模式。我局通过举办小微湿地专题培训班,在湿地中国等网站上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契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教活动。为科学开展小微湿地建设,目前我局正在组织编写小微湿地认定标准和小微湿地恢复规范。
下一步,我局将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推动小微湿地保护修复从单一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整体修复转变,全方位开展小微湿地保护修复与可持续利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湿地保护财政扶持政策;争取尽快出台小微湿地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继续举办不同层次的湿地保护专题培训,积极指导各地开展湿地知识进校园、入社区等宣教活动,促进我国小微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