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完善资源输出地环境补偿政策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2307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大力实施造林种草、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程,还自然生态于原貌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长江防护林建设等一系列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措施,不断扩大工程造林种草规模。近几年来,每年完成人工造林1亿亩以上。同时,我局也积极出台相关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草原生态修复建设。2020年6月,我局会同财政部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不再对参与造林种草等项目的主体做出限定,对于开发企业实施造林种草等生态修复项目可予以补助支持。另外,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一是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产权安排,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二是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盘活各类自然生态资源;三是争取将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金融系统重点支持的领域;四是结合有关重大工程的实施,积极推动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生态养老、生物能源等各种特色产业的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完善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社会主体平等享受财政、土地等优惠政策的权利,鼓励金融支持,稳定政策预期,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关于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作为资源输入型地区也应该向资源输出型地区进行生态补偿问题
  我局正在积极探索包含支持资源输出型地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通过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机制,引导社会投资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明确,要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湖等休养生息的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资源输出型地区的投入力度。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