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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1540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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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出台退耕还林工程林木抚育政策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国家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426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还草1383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2547万亩、封山育林331万亩;2015—2019年,又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445.27万亩,其中还林307.27万亩、还草138万亩。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国土生态安全,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为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长效机制。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给予森林抚育补助,每亩每年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
  对您提及的前一轮退耕还林缺乏抚育经营、亟需提质增效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抚育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
  二、关于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年限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退耕还林后营造的林木,符合规定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此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
  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而且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下一步,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实际需要,争取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和《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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