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大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问题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包括大别山区在内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给予积极支持。目前,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支持范围都包括木本油料等农林特色产业。相关资金审批权限已下放地方,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地方可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自主支持木本油料等产业发展。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为支持木本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开发应用,我国已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如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和饲养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此外,近年来,按照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期,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十三五”期间,授权地方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取消或者停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木本油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结合你们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设立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问题
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发改农经〔2009〕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在全国200个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开展了油茶采穗圃、良种基地及油茶示范林建设,2009—2015年间,共投入中央预算内资金13亿元。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安排重点防护林工程投资时,提出地方可结合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油茶示范林基地,并将人工造乔木林中央补助标准提到500元/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标准,各地可继续结合重点防护林工程加大对油茶产业发展的支持。同时,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中,启动了退化林修复工程,2017年安排建设任务59.6万亩,各地可统筹用于推进油茶低产林改造建设。2016年,我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规山函〔2016〕267号),明确未来3年将突出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油茶等木本油料的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原则上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560万元,亩投入标准不低于5000元,加大林间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油茶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关于统筹协调扶贫资金支持木本油料龙头企业问题
2015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5〕150号),明确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等财政资金,大力支持贫困地区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目前,相关资金审批权限已下放地方,各类资金都已纳入扶贫资金整合统筹范围,今后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油茶等扶贫产业进行扶持。我局也可通过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利息补助。补助范围包括: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发展的种植业;农户和林业职工从事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相关资金支持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发展油茶产业。
四、关于优先解决木本油料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国土资源部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正常分配计划之外,对83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单独增加计划600亩,专项保障脱贫攻坚用地。同时,加大增减挂钩计划规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解决的土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建设和发展农村产业。为推动灾后重建、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等开展增减挂钩,可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充分显化土地增值收益,加大返还贫困地区农村资金,解决农村扶贫开发用地和资金问题。各地可合理安排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做好农业农村、脱贫攻坚用地保障。
五、关于给予优先支持上市的优惠政策问题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上市,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9号),对贫困地区企业实行特别支持政策,明确国家贫困地区企业申请首发上市使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丰富融资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别山区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受理企业融资申请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积极开展证券发行核准工作,加大资本市场对大别山区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当地包括木本油料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六、关于金融支持问题
2017年,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31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将金融业务覆盖到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主体,覆盖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制后的公司、集团等大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有需求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授信评价范围,建立和完善符合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类别、按行业细分信贷需求,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掌握贷款额度、抵押担保门槛,利率优惠等要素条件,设计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投放。同时,中国银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农村经济特点,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信贷担保模式,更好地服务当地龙头企业和农户。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抵押,从银行取得信贷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2016年,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提出在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这些都有利于利用银行业金融资源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