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4594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延长补助年限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并将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部署,经过调查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2014年8月有关部门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明确,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有关部门认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在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目前补助政策尚未到期,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栽植什么树种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今后,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研究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及延长补助年限的问题。贵州省及毕节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
  二、关于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退耕还林倾斜支持力度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进一步明确:“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我局高度重视贵州省及毕节市的退耕还林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14—2016年,共安排贵州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707.4万亩,占全国同期任务总量的24%,并明确要求贵州省在任务分解落实过程中向毕节市倾斜。2017年6月9日,有关部门下达了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安排14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230万亩,其中安排贵州省退耕还林任务350万亩,占全国总任务的28%。
  《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启动之初的实施范围,即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并要将退耕范围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省域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于2015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上报有关部门。贵州省已按要求于2016年4月向国务院上报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请示》(黔府呈〔2016〕19号),提出了扩大陡坡耕地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及调整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方案,并提出了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耕地梯田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共计877万亩。经审核,有关部门已于2017年2月7日就符合《通知》规定核减条件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发改西部〔2017〕262号,以下简称《请示》)。5月初,国务院批准了《请示》,同意将贵州等18个省(区、市)的3700万亩陡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从2017年起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进一步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贵州省及毕节市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完善省级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并按时上报年度计划任务需求,组织落实好退耕地块,抓好年度任务实施工作。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贵州省的退耕还林任务需求继续予以支持。对于贵州省其他地类的退耕还林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修订《退耕还林条例》或研究出台相应技术规范予以支持。同时,贵州省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可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对尚不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规定的地类自行开展退耕还林。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