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扶贫攻坚项目优先考虑在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寨立项投入,大力改善保护区周边村寨基础设施条件问题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西部边境地区,是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内部分区域被纳入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明确部署,其中提出,要加快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决定》出台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相关工作。2016—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云南省以工代赈中央投资7.78亿元,支持包括沧源佤族自治县在内的贫困地区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切块下达,由云南省确定具体建设任务。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指导和支持,由云南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中央投资规模等情况,统筹做好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同时,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后,国家林业局将扶贫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通知》(林规发〔2016〕78号),确定了“四精准三巩固”的林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思路,即生态护林员精准到人头,退耕还林精准到农户,木本油科精准到收益,定点帮扶精准到政策。通过开展国土绿化、发展特色林果、扩大森林旅游巩固脱贫成果。国家林业局将考虑自然保护区周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有保护任务的,将选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担任;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将2017年新增任务向贫困户倾斜;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特别是结合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为贫困人口兴办“森林人家”,扩大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发展,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二、关于对生活在保护区周边的困难群众优先安排享受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等惠农政策问题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文件,纳入低保需要符合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因此,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困难家庭,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均可以依法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尚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056.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479.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576.5万人。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495元/人·月,月人均补助333元,同比增长9.7%、9.9%;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3744元/人·年,月人均补助171元,同比增长17.8%、18.1%。2016年全国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640亿元,同比增长约43.3亿元。2016年,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967.9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86.3亿元,平均救助水平891.2元/人次。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扎实做好低保工作:一是完善低保指导。加紧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范低保经办管理流程,提升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应保尽保”工作。二是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补助力度。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中央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含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保障、流浪乞讨救助)时,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加大倾斜力度,并指导各地适当照顾自然保护区周边等特殊困难地区。三是扎实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对于暂时遭受生活困难且无法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关于改革处理好国有林权与个人林权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手续问题,对个人所有的林权简化开发利用手续,使个人林权地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问题
林权开发利用主要涉及林木采伐的问题,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在《森林法》修订过程中,国家林业局会关注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采伐等问题,希望通过法律、政策的修订与出台,平衡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保护与集体林经营利用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林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