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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花卉产业助推脱贫攻坚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178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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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花卉产业稳步发展,生产格局基本形成,科技创新得到加强,市场建设初具规模,花文化日趋繁荣,对外合作不断扩大,对于绿化美化环境、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花卉种植面积达130.55万公顷,销售额1302.57亿元,出口创汇6.2亿美元,解决就业518.54万人。我国已成为世界花卉种植面积最大的国家。
  一、关于加大花卉产业科研力度有关问题
  近年来,我局非常重视花卉种质创新研究,先后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林业公益性行业专项、948计划等局重点项目平台,围绕良种选育、定向培育、种质资源保护等领域,重点开展“主要林木花卉新品种选育与扩繁”、“桂花优良品种选育与应用示范”、“攀缘月季优良品种与繁育技术”等科技攻关,以牡丹、月季、百合、菊花等中国特色花卉为研究对象,定向改良花卉观赏性状和抗逆性,获得一系列综合性状优良、商品性强的新品种(系),建立了花卉良种快繁、标准化种苗繁育和制种技术体系。依托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在北京、福建、河南、广东、贵州、宁夏、新疆等省(区、市)推广与示范海棠、八仙花、朱顶红、长寿花等木本花卉良种栽培和高效培育技术,为我国花卉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国家自1996年开始,对进口种苗(包括花卉种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免税政策直接降低了生产经营者进口优质花卉种苗(球)成本,提高了生产者积极性。“十三五”期间,该免税政策继续执行,为此,我局专门出台了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及有关要求,便于有关单位申请免税。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围绕花卉种质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并随着国家财力增长,不断加大相关科技攻关力度,尽快突破关键技术,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调减玉米改种花卉有关问题
  近年,国家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非优势区籽粒玉米调减。2017年,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风沙干旱区、西南石漠化地区等“镰刀湾”非优势区,结合落实粮改饲、粮改豆补助政策,支持农民调减籽粒玉米面积1000万亩,并通过青贮饲料收储补助、青贮窖建设和大型专用收获机械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发展优质食用大豆、薯类、杂粮杂豆,以及青贮饲料、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种植。同时,实施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杂粮杂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产业提档升级,打造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2017年,我局联合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并正在组织编制《林特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将花卉产业优势区进行建设布局,支持创建花卉产业优势区。近年来,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结合花卉生长特点,因地制宜推广林下种植花卉的立体种植、复合经营新模式,并支持该模式下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出结合玉米转产发展花卉生产,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动农业生产提质增效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应注意,花卉生产投入大、技术要求高、市场化程度高,各地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做好花卉品种的科学选择、农民技术培训、市场调研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扶持政策,确保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效。
  三、关于加大对花卉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问题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花卉等农民合作社发展。2014年,农业部和我局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要加大财税扶持、创新金融保险服务、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扩大涉农项目承担规模等,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扩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国家通过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示范推广新品种,开展花卉等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等措施,为花卉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将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促进科研创新对接生产实际,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将加快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加大对花卉等合作社的科技扶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也同时指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拓市场。2016年,我局公布了首批14个“互联网+花卉产品营销模式示范单位”,示范带动了花卉产品营销战略创新发展。花卉合作社还可利用国家和地方举办的各类花事节会,以及花卉市场、花卉交易中心等,做好产销对接,确保合作社花卉经营收益。
  四、关于对带动脱贫的合作社给予财政支持和金融扶持问题
  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中的作用,促进一些花卉等特色产业类合作社,在开发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引导带动贫困地区农民抱团发展特色产业等方面体现突出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明确指出,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我局积极通过创新投资与信贷模式支持花卉产业发展。2016年,我局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暨林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并于2017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对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合作社,加大林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的扶持。此外,按照中央要求,各部门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力促进了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一是在国家示范社评定中对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合作社予以倾斜,发挥合作社组织化优势,引导带动贫困地区农民抱团发展特色产业。二是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含花卉)项目,中央投资1.16亿元,在全国扶持建设了95个花卉产业示范基地,示范面积3.21万亩。在中央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转移支付项目中,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重点用于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自身能力建设。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等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贫困县,贫困县可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使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三是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将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和合作社理事长纳入培养对象,并给予倾斜。各地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为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给予财政支持或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参与扶贫,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如重庆市,在贫困地区开展产权抵押融资和担保贷款创新试点,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20%以上的合作社等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财政优先贴息,免除担保费用;江西等地将投给农村的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合作社,并把财政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管护,使国家一次性投入、农民一次性受益转变为财政投资长期保值、农民群众持续受益。
  五、关于粮食、蔬菜、花卉等产品享受“绿色通道”待遇问题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目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共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新鲜的肉蛋奶、活的禽畜等5个大类、24个分类、146个具体品种或类别。该目录是按照国家“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在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慎重制定的,满足了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效通行。您提出的蔬菜运输享受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待遇的建议,目前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全国均已实行了免收通行费的“绿色通道政策”。粮食、花卉不属于供人食用的鲜活农产品,粮食、花卉运输车辆不属于“绿色通道”的减免范围,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正常缴纳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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