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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916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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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海西州4060.61万亩林地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青海省5391.5万亩林地纳入了天保工程区范围。为维护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保持天保工程政策的连续性,同时避免引起其他非天保工程区的攀比,目前不宜调整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将海西州4060.61万亩林地纳入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为支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外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安排了停伐补助资金和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对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安排了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海西州可充分利用国家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政策,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与管理。
  二、关于将青海省的1166万亩集体地方公益林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并按照国家公益林标准进行补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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