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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林及林木种苗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355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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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9年启动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我国森林保险工作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3个森工集团纳入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2016年,全国总参保面积20.44亿亩,保费总额29.45亿元,总保险金额11779.98亿元。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中规定,森林保险的补贴品种明确为“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只要满足这一条件的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均可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畴,得到保险的基本保障,并至少获得中央财政30%、省级财政25%的保费补贴。但目前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以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为保险金额的核算原则,难以满足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保障需求。农业部门针对一些省份具有特色的果业(比如,苹果、柑橘等),推动保险支农产品模式创新试点,开展了一些水果品种收入保险试点。林业部门也积极协调保监会、承保机构在一些省份(比如,青海、广西、新疆、河南等)开展了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商业性保险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森林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和各级财力状况等,加紧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支持地方开展包括林果等在内的特色农业保险,更好地发挥其强农惠农作用。
  此外,森林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等政策性支持,主要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调动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以充分发挥保险对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作用。“政策性”的表述容易引发“政府主导”、“财政兜底”等误解,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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