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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551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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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快湿地保护立法问题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9省2市,国土面积205.14万平方公里,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长江干流6397公里中有5326公里位于该区域,占干流总长度的83.26%。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经济带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维护国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类型众多、分布广泛的湿地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处于主体地位并发挥着多种功能和效益,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我国对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89号文件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包括长江经济带9省2市在内的湿地保护作出了统一部署,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从“抢救性保护”转向了“全面保护”的新阶段。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602处,国家湿地公园836处,其中,长江经济带国际重要湿地18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7处,国家湿地公园342处。尽管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受多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湿地也存在着面积减少、功能下降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等诸多问题,长江经济带湿地生态恶化的状况更为严重。为此,我局配合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等调研工作,深入研究分析了长江经济带的湿地保护问题,强化了保护管理措施。你们提出的“国家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为全面加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一系列建议很有针对性。
  一是我局对湿地保护立法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组织专家完成了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专题研究,开展了大量的国内外立法调研工作,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正式上报国务院后,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79家单位的意见。近期,我局对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8方面意见进行了正式答复。目前,正在开展部门协调、草案修改等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等单位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调研,加快推进湿地立法进程,建立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指导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做好湿地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好辖区湿地资源。二是组织编制了《长江经济带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2016—2020年)》,即将印发。三是积极指导长江经济带9省2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并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问题
  我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是2007年2月正式组建的,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卓越成绩。由于湿地保护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仅为我局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能力非常薄弱。为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我局和外交部等16个部门组成的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与《湿地公约》履约的相关重大事项,建立了包括定期召开国家委员会会议等工作机制,但仍存在部门协调困难的现实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强化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解决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等重大问题。
  三、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区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其中也明确提出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目前,我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流域生态补偿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近年,将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同时,2016年,财政部扩大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570亿元,2017年,安排627亿元。下一步,将根据试点情况,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同时,鼓励沿江省份共同设立长江湿地保护基金,通过适当方式运作。
  四、关于加快制订湿地生态补偿政策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试点支出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属于国际重要湿地或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2016年,在长江经济带省份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3亿元,对鸟类损害农作物损失进行了补偿,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修复,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2017年,继续安排长江经济带省份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相关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对象,相关省份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加强湿地保护。
  五、关于加大退耕还湿力度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退耕还湿试点。退耕还湿主要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退耕还湿实施方案(2016—20120年》,长江经济带作为重要区域纳入了规划范围,同时,在长江经济带省份安排退耕还湿资金6200万元,对湿地恢复、扩大湿地面积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在长江经济带继续安排开展退耕还湿试点,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发挥财政资金对湿地保护的扶持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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