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地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措施,对开展拯救极度濒危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开展野生动物生理学、行为学、繁殖学、兽医学等科学研究和对公众的保护宣传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迁地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多种措施规范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法律要求,强化保护责任。经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实了大量野生动物迁地保护的内容和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其他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子代种源、种群管理也提出相关要求;第二十六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明确规定要达到和符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要求,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专门要求;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人工繁育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均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行业指导,提升整体水平。为切实加强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行业的引导和规范,改进和提升其整体水平,我局先后出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动物养殖通用技术标准(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规定》、《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引进种类和数量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熊猫国内借展场馆建设标准》、《大熊猫救护规程及放归自然健康条件》、《毛皮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暂行规定》、《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猕猴属野生动物繁育规范》、《梅花鹿繁育规范》等技术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动物园管理规程》、《动物园设计规范》、《动物园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农业部也在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地建设、技术标准、饲养管理、卫生防疫、操作规程、繁育利用方式等涉及动物福利方面均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是开展抢救性保护,构建种质基因库。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建立了全国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建设一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对大熊猫、虎、豹、亚洲象、朱鹮、金丝猴等几十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开展种群繁育、科学研究和野化放归等工作;加强对大熊猫、华南虎、朱鹮、金丝猴、长臂猿等人工繁育种群实施优化繁育方案,防止种群遗传衰退,维护其遗传多样性,并在浙江大学建立了国家野生动植物种质基因保存中心,逐步收集保存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胚胎、精子、卵子、DNA等遗传基因材料,实现遗传资源的离体保存。
四是积极扩大繁育种群,大力推进野化放归。按照“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我局一直大力推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野化放归工作,对形成稳定人工繁育种群的大熊猫、朱鹮、扬子鳄、野马、麋鹿、白颈长尾雉、丹顶鹤、野骆驼、黄腹角雉、梅花鹿等多次实施了野化训练和放归自然活动,并不断扩大放归范围和区域,对促进相关物种野外种群复壮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加强行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出现的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现象,我局每年对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观赏展演单位人工繁育活动实施了全面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对行业“盲目扩张,无合理规划”、“求大求全,技术能力跟不上”、“良莠不齐,管理不规范”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堵住漏洞、及时整改,推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业朝着“规范、文明”的方向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在强化野生动物迁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仅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科学研究、公众教育和规范饲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还需进一步健全,规范管理也需要进一步强化。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将结合你们反映的相关情况和工作建议,进一步深入调查,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加快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进程,并在相关法规和规章的研究、拟定过程中吸收合理化建议,推动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机构强化管理,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其拯救繁育、科学研究、科普宣传、保护教育、物种保存等多种功能,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