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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吐鲁番葡萄产业纳入国家优惠政策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502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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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吐鲁番葡萄种植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中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更好地指导退耕还林工程实践,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树种管理,我局于2001年12月印发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对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树种做了详细认定,明确将葡萄列为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在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累计安排吐鲁番市退耕还林总任务46.9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4.5万亩、荒山造林22.75万亩、封山育林9.7万亩。2014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2014—2016年,国家共安排吐鲁番市退耕还林6.31万亩,拨付补助资金9465万元。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促进了吐鲁番市葡萄产业的发展,对改善地方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弘扬特色旅游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栽植什么树种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鼓励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财政部等8部委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报送有关部门。吐鲁番市可按照《总体方案》和《通知》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完善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积极申报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需求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好退耕地块,抓好年度任务实施工作。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吐鲁番市的退耕还林任务需求继续给予支持,为发展和壮大葡萄产业创造条件。
  二、关于将葡萄抚育纳入林木抚育政策中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森林抚育生产作业所需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新疆地理条件特殊,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葡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的林果产品,更是吐鲁番地区重要的支柱产业。发展葡萄产业对促进吐鲁番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已经印发了关于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指导新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森林抚育实施细则,研究将葡萄纳入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的问题,促进吐鲁番葡萄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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