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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多元化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5400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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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和投入机制问题

  (一)建立纵向投入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意见》),国家层面正在逐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作为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并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此外,国家层面已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湿地保护修复补助支持各地在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等。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国家层面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因此,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有关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的自动补偿 。

  (三)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方式。考虑到已有上述资金渠道,根据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国家层面不宜再另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上述资金切块下达到各省。各省可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二、关于制定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和标准体系问题

  (一)湿地产权确权。2019年,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将湿地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单独划分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2020年以来,河北等16个省(区、市) 相继开展了重要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下一步,国家层面将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稳步推进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明晰产权主体,划清权属界线,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有力支撑。

  (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根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意见》,国家层面正在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等,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三、关于强化生态产品和市场化价值的生态补偿和投入保障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等8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等政策制度,持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四、关于健全公众参与的自然资源使用和生态补偿监督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局通过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与环境公益组织共同举办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了包括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政策的解读,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到湿地保护补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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