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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547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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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快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或制订《自然保护区保护法》问题
  现有《自然保护区条例》法律位阶低,对自然保护区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处罚标准偏低,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自然保护区类型,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加强自然保护区法制化管理。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进一步强化了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水利部门通过推行河长制,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出台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农渔发〔2013〕2号)等。目前,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立法相关研究,结合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完善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尽快出台。
  二、关于改革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
  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提出由登记机构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整工作。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将清晰界定自然保护区的产权主体,划清权利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对自然保护区的严格保护。根据《办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安排,确定12个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省份,江苏省也被纳入其中。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继续探索在依法、公平、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自然保护区资源产权制度,努力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有效统一监管。
  三、关于加大支持保障力度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予以积极支持。
  (一)政策方面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具有多种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将是生态保护红线最重要的内容,优先考虑将其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管控。通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方面
  一是支持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物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二是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支持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三是通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珍稀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珍稀濒危物种野生救护与繁育、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项目支出,支持江苏省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今后,国家林业局及各有关部门,将继续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
  《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明确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因此,在中央财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按照要求,落实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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