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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5885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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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林权流转激励机制等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简称“83号文”),要求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2016年,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明确林权流转范围、原则、程序、合同和管理机制,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秩序。2018年,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国家林草局正在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程序、条件、合同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等内容。

  二、关于林权保护、自留山、林权监管服务平台等问题

83号文提出,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按照2018年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对依法保护林权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加快推进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中央政法委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核评价范围,推动各地高度重视、妥善处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家林草局已完成林权综合监管系统的研发和试运行,并在全国启动应用。

   三、关于林业股份制合作改革等问题

2  017年,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鼓励农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按照《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村集体股份合作林场,鼓励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运行机制。2020年和2021年,国家林草局发布了两批林业改革发展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福建省沙县探索林地股份制村集体企业”、“陕西省宁陕县创新公益林股份合作经营”等林业股份制合作改革典型案例。

  四、关于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等问题

  按照2017年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近年来,福建、江西、浙江等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培育各类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全国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总数已达29.47万个。

  五、关于林业产业联合体扶持政策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提出,创新林业经营组织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规模经营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领办林业经营联合体,提供农资、生产、供销、金融、技术、信息、品牌等合作共享服务,加快产业化发展。2021年,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将做优做强林草产业作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任务。2022年,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鼓励各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园区,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带动林农增收致富。

  六、关于财政金融支持政策问题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了长期稳定财政投入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优化林业资金支出结构,通过支持油茶营造、非国有林管护和造林、森林抚育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企业、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金投入。2022年,国家林草局协调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安排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1075.7亿元,其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507.1亿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568.6亿元,比2021年增长6.08%,用于油茶等木本粮油营造、森林资源管护、森林抚育等林草生态保护与建设。

  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2017年,原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机制。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和推动下,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全年增幅达30.3%。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单独设立了林权抵押贷款指标,给予5%的权重,从贷款存量、增量、增速3个维度进行考核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目前,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约880亿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推出碳配额质押贷款、“乡村振兴•碳汇林业贷”、“林业碳票”质押担保贷款、“生态保护贷”等金融产品,支持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国家林草局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两行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贷款期最长30年,宽限期最长8年,执行同业基准利率,贷款支持范围包括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领域。

  七、关于用地政策问题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审批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等10个部门印发了《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可以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培育壮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林权保护力度,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水平。同时,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健全长期稳定的中央财政林业投入机制,推进林业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为林业改革发展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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