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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伊春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145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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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减少项目建设地方配套比例问题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对林区产业转型、民生发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在地方配套资金政策上,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要求,对东北地区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安排的东北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今后,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督促有关省级部门加大资金统筹,切实落实省级投资额度,避免边境地方和贫困地区公益性项目地方投资由县级负担。
  二、关于落实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问题
  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林区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安排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自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省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补助资金95亿余元,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拨付伊春市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中央补助资金44.1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8亿元,较好支持了伊春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来看,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国家补助标准是相对较高的。考虑到目前我国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为避免农垦、矿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行业或地区的政策攀比,避免新建项目与已建项目补助标准不一,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不宜做出调整。  
  按照国有林区改革有关工作分工,中国银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关于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债务化解的意见,拟对有关问题予以统筹研究和支持。
  三、关于支持伊春林区推进森防现代化建设问题
  伊春等重点国有林区历来是我国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伊春等重点国有林区均被列入了森林火灾高危区,拟重点加强机械化森林消防专业队装备、航空护林、应急道路、预测预警和瞭望塔等建设,全面提高重特大火灾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认真抓好新一期森林防火规划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伊春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支持力度,力争在预警响应规范化、火源管理法治化、火灾扑救科学化、队伍建设专业化、装备建设机械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关于加大对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专项建设投入力度问题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要求“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国有林区改革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明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责任,为国有林区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北方地区的取暖费类似于南方地区的防暑降温费,都具有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在全国范围内缺乏普遍性,不宜将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缺口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以免引起其他地区或其他项目攀比;另外,中央财政在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此项因素。根据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规定,伊春林区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统筹研究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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