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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耕还林现状及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988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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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局高度重视四川省及茂县的退耕还林工作,1999—2006年,共安排茂县退耕地还林任务16.15万亩。《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在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对四川省部分特殊困难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为落实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四川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于2007年10月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规定在完善政策补助期内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四川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根据以上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茂县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3730元、还经济林2350元;四川省财政对茂县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480元、还经济林300元。
  为切实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由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逐步过渡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做出的统筹安排。茂县符合条件的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可以及时申报纳入中央或地方公益林管理,享受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进一步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接续政策,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二、关于厘清退耕还林管理责权利关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第五十条规定:“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第五十五条规定:“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上述法规条款明确了退耕还林法律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耕还林地区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局鼓励各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管理模式创新,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允许地方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减少林地面积并禁止复垦、滥采乱挖的前提下,对退耕还林的低质低效林进行森林抚育或林分改造,以提高其整体生态功能,并提升其应有的经济效益。请四川省及茂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落实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地的责任义务,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退耕农户的管护积极性。此外,《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四川省及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退耕还林管护办法并做好实施。下一步,我局将通过修订《退耕还林条例》,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相关法律关系、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对于在退耕地上毁林复耕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在资金上加大对退耕还林地管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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