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一直高度重视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始终坚持既要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又要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的思路,采取系列措施,多方探索解决办法,切实解决野猪致害问题。一是指导和督促9个省份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二是将综合施策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到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中。三是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区、市)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四是两次下发通知,在福建、江西等14省份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五是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与我局修订完善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鉴于野猪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政府应承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协调地方政府立足现有财政政策和资金渠道,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积极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等工作。同时,考虑到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为偏远、落后地区,地方财力十分有限的问题,我局将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积极推动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野猪等“三有”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