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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4956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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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协调有力的问题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原农业部、原海洋局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牌子,明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承担统一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职责。在总结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基础上,2020年,中央编委印发文件,对下一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央地协调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关于您提出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分别设立自然保护地管理委员会,分别由国务院分管领导或省领导牵头,在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设立委员会办公室等建议,属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范畴,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应由党中央启动。同时,我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及相关地方抓紧推进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构建局省工作协调机制等工作。

  二、关于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整合优化有法可依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决策部署,我局加强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研究和顶层设计,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立法进程,保障自然保护地重大改革决策与立法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自然保护地依法管理和保护。对应“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本格局,针对现行管理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现实需求,我局初步确定了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构建形成以《自然保护地法》为基本法律、《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重要支撑、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局正全力推进各项立法工作。《自然保护地法》制定工作列入2020年自然资源部和我局的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完成两轮意见征求工作,形成了《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第三稿)》。《国家公园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稿)》和《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稿)》都已完成了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

  三、关于优化财政投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实施的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构建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支持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一是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研究出台《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二是完善制度保障。2020年,财政部会同我局修订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新增国家公园补助支出方向,重点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三是加大投入力度。2020年,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下达国家公园补助10亿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8.4亿元,资金切块到省,相关省可根据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大力支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设立专项投资渠道。

  下一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经费保障模式,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同时,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按规定统筹整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四、关于建立评估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加快推动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林长制等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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