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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上餐桌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3783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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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制作、烹饪和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的陋习。一些酒店餐厅为牟取暴利,大肆宣扬“吃哪补哪”、“吃野味大补身体”等不健康的饮食观念,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吃野味”等滥食野生动物的势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此外,盗猎、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不仅导致破坏野生动物野外资源、威胁生态环境,而且野生动物带来的疫病风险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对上述情况,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1989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等制度,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此外,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资源、违法经营等活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立法解释工作。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刑法解释过程中,我局及时提出意见并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明确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为倡导不吃野味、打击滥食野生动物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是早在2003年我局就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就提出了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既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同时,要求对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三是我局委托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专项问卷调查和“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等宣传活动,掌握了非法加工、经营野生动物菜肴基本情况和特点,了解到七成多的民众认为吃野生动物是一种不文明的消费,八成多的民众支持国家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滥食野生动物的势头,为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打击行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四是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乱捕滥猎、非法经营、走私和贩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多年来林业主管部门一直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作战,连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清理整顿、监督检查、执法打击等活动,如“南方二号行动”、“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猎鹰行动”、“案件攻坚战”、“候鸟行动”、“春雷行动”、“候鸟三号行动”等,查处了一大批重大、特大案件,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有效遏制了乱捕滥猎、非法经营贩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
    五是我局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野外资源的保护,除科学研究、公众卫生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的活动;逐步建立了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野生动物产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
    六是在全国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近年来,我局每年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七是坚决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公务接待中不准上名贵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的要求,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党纪国法行为。
    通过上述努力,国家在完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保护拯救濒危物种,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对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设生态文明、杜绝滥食野生动物、倡导不吃野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将进一步研究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作出相应规定,并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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