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有林地资源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中央宣传部和我局等多次印发工作方案,组织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报道,开展国有林场、林业典型经验、森林防火等宣传报道。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展示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和制度优势;深入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配合执法检查活动,稳妥开展舆论监督,曝光一批侵占林地、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例,跟踪报道有关部门采取的有力措施和有关地方的整改情况。
二、关于完善法律、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行为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规定的“非法占用林地”包括非法侵占、使用国有林地的行为。2011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作了进一步解释,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侵占国有林地、破坏性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追究人员的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增加,林地转用压力增大,我局不断探索加强林地管理措施,规范林地用途管制,有效遏制林地改变用途。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同时,我局还在积极推进《森林法》修改的各项工作。《森林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是此次《森林法》修改的重中之重,需要新增一些关于林地保护的规定。你们所提的有关加强林地保护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认真研究予以采纳。
三、关于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侵占林地等案件的问题
正如你们所反映的那样,侵占国有林地、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确实屡禁不止。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加大林地监管力度。一方面,严格把关,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把好政策关,尽量优化方案,减少占地面积;严格把好手续关,要求材料完备,确保手续齐全;严格把好现场关,充分发挥现场核查的作用,保证规范用地。另一方面,强化监督,严惩违法占地。我局将加大林地监督巡查力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对于发现的各类林地违法行为,决不姑息,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