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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纳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2282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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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意见很好,包括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在内的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的改革发展问题。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科学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国有林场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支持包括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在内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督导地方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在重新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将管理人员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我局将在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改善林区民生,促进当地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生态公益型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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