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和矿山勘探开发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2611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内,其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都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因此,提高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林地补偿标准偏低、林地优质不优价、没有考虑到林地生态效益损失等问题,我局一方面积极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并要求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议,健全使用林地补偿机制,提高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推进实现林地与耕地“同质同价”;另一方面,我局也在开展林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测算方法、林地质量评等定级、将森林生态服务价值纳入使用林地补偿范围的可行性等研究,加强林地管理基础研究,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制度完善。同时,我局正在积极协调财政部,共同修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价格调节机制,区分不同森林类型、建设项目性质、生态区位重要性,采取差别化征收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