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度重视和维护公益林所有者权益。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省(区、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