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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现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加大退耕还林的补贴力度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4445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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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地跨三北,是我国北疆的重要生态屏障。2000—2014年,国家共安排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任务4261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8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2547万亩、封山育林331万亩,中央已累计投入资金320多亿元。退耕还林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施,改写了工程区“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历史,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正式启动。2015年又安排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任务75万亩。
    一、关于提高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局认为目前暂不宜调整,主要理由:一是退耕还林单位面积的累计补助标准已经较高。根据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年限计算,中央财政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890元,还经济林达1825元;对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还生态林达2050元,还经济林达1300元。二是国家在考虑退耕还林政策时,充分考虑了退耕农户的长远利益。2007年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在延长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的基础上,建立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并对退耕农户补植补造给予补贴,目的在于解决退耕农户的吃饭、烧柴和增收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通过完善政策,延长补助年限,退耕还林补助年限还生态林长达16年,还经济林达10年。政策补助到期后,营造经济林可获得一定经营收入;营造生态林如符合纳入生态公益林条件,可以按程序申报,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享受长期性补贴;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无法纳入生态公益林,在国家钱粮补助期满后,按照商品林管理,允许农民依法采伐和利用。这些政策安排,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供了有效支撑。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问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低于前一轮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还生态林补助2050元,但高于还经济林补助1300元。对此,我局认为:一是《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这些耕地的质量决定了其粮食产量和种粮收益都不会太高,现行的补助标准加上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收益,对农民还是具备一定的吸引力。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民拥有是否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自主权。二是不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并允许退耕还林农民林粮间作,发展林下经济,可以缓解因退耕还林造成近期收入减少的问题。三是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四是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尽管如此,从生态角度讲,现有的补助标准确实还不能充分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的积极性,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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