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划分并明确林木种质资源权属问题
《种子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因此天然形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人工育成品种依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品种权人可根据个人意愿依法转让品种权或经营权。近年来,我局为了强化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了打击侵犯、假冒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重点对各类林木、花卉博览会、交易会进行检查,严格查处各类植物品种权侵权和假冒行为。有的放矢地加强各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组织开展品种权问题专题研究;强化行政执法保护,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林草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及时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建立以国家统一管理为主体的林木育种体系问题
(一)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针对林草科学研究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复杂性、长周期性等特点,我局自2018年启动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先后制订出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和《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批复成立了两批110个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种质资源保存与评价、林木育种、森林培育是长期科研基地的重点任务,两批基地中超过一半属于以上类型。2019、2020年,我局先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500万元、300万元用于长期科研基地运行补助,江苏、福建、四川、山西等省也开展了省级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工作,并积极给予经费支持。截至2020年底,我局已确定6个林草植物新品种综合性测试站,发布了64项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标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各地各单位加强基地管理,规范基地科学运行,切实发挥好基地作用。积极争取经费投入,不断提升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能力,完善新品种测试机构布局,尽快提升测试水平。
(二)积极争取科研项目支持。2016年,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由科技部统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各部门无科研项目经费。我局积极与科技部沟通协调,争取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对林草科技支持。“十四五”期间科技部将设立“林业种质资源培育与质量提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重点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主要树种目标性状调控、森林结构与功能优化调控、林业资源高效利用等科学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科技部组织开展好相关科学研究。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存。我局分别在2009年和2016年确定了两批共99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保存各类林木种质资源近5万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主库、分库建设,建立了林木良种DNA标准样品库;开展了油茶和核桃遗传资源调查与编目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加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力度,积极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持续推进重点林木遗传资源研究与评估工作,提升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
三、关于做好林木育种中长期规划的问题
(一)做好林草种苗发展规划。目前,已将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林草良种生产基地建设等内容纳入我局“十四五”规划纲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争取将林草种苗相关内容纳入其他相关规划。
(二)做好林草科技创新规划。我局正在聚焦我国林草科技创新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科学问题,瞄准林草种业、培育经营等领域前沿理论,将林草种业和高效培育等纳入“十四五”林草科技创新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