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支持国有林区发展林下经济苗木产业,完善财税支持政策问题
(一)关于将林下经济苗木生产纳入农业种植补贴范畴。现行农业种植补贴政策的支持对象是在耕地上的农业作物。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良种培育补助资金支持对象是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地方可按相关规定支持良种苗木生产。根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建议各地通过积极履行支出责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多方发力的投入格局。
(二)关于将符合条件的种植常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我局高度重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作用。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农机购置补贴,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同时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各地可按规定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2021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范围扩大到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机具种类,符合条件的油茶产业和苗木产业种植常用机械已包含在补贴范围内。已将挖坑机、枝条切碎机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暂不在补贴范围的创新产品可通过农机新产品试点、农机专项鉴定等渠道按程序纳入补贴。目前,挖坑机、枝条切碎机已有推广鉴定大纲,相关企业可通过推广鉴定获得农机购置机具补贴资质。我局将根据林业机械化生产需要,加大购置补贴和示范推广力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林业机械纳入全国补贴范围,进一步助推林业发展。
二、关于修建必要配套设施设备政策问题
据了解,目前伊春国有林区现有国营苗圃33个,其中保障性苗圃17个,育苗面积1500亩左右,可出圃供造林苗木3000万株左右,其余16个苗圃休养待用。近几年,伊春国有林区每年造林用苗2500-3000万株,造林用苗基本自给自足。为此,在保证造林苗木生产的前提下,建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国有苗圃和私有苗圃设施设备及土地等资源发展林下经济苗木。对确需修建必要配套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等设施的,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的,可以按照直服工程设施项目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三、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从事苗木生产的创业农民工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及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问题
(一)关于给予税费减免政策。返乡从事苗木生产的创业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按照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上述行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之减免。二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上述“四业”所得,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三是如果返乡农民工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关于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近年来,财政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安排贷款贴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符合条件的返乡从事苗木生产的创业农民工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1.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为支持重点就业群体创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02年起财政部针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出台了小额贷款贴息政策(2015年起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2.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减半收费,显著降低担保费率。二是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大幅拓展再担保业务规模,对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三是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功能。
3.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2019年至2021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支持,鼓励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将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作为考核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